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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訴訟中費用轉嫁條款背後的策略

Chase Tajima ·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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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管理法律風險的法務長、創辦人及高階主管而言,律師費並非附帶問題。在加州商業訴訟中,它們往往是決定案件如何進行抗辯、和解或放棄的核心策略變數。

加州的基本規則雖簡單,卻常被低估:我們遵循「美國規則」,即除非特定法規或契約將該等費用轉嫁給敗訴方,否則各方各自負擔其律師費。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第1021條明確規定,如無法規規定,律師報酬的計算依當事人協議而定。

對於契約爭議,California Civil Code 第1717條是關鍵規定。該條規定,如契約約定為執行契約所支出的律師費應判給勝訴方,經認定勝訴的一方即有權獲得合理的律師費。

關鍵在於,第1717條使單方契約費用條款具有互惠性——而這項加州法律特徵並非每個州都有。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僅向一名特定當事人判給費用的契約條款,會依其文字原樣執行。但加州並非如此。在此,單方費用條款無法成立。請看一個常見例子:由房東起草的商業租約載明:「If Landlord brings any action to enforce this Lease, Landlor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over its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s from Tenant.」該條款僅將房東列為可能的費用受領人。依第1717條,如承租人在契約訴訟中勝訴——無論是承租人提起訴訟或由房東提起——承租人均有權依相同基礎獲得費用。無論起草人原意為何,該條款依法成為互惠條款。California Supreme Court 在 Hsu v. Abbara, 9 Cal.4th 863 (1995) 一案的判決,說明了此規則的效力:當被告在唯一的契約請求上獲得簡明且無條件的勝訴時,被告即有權依第1717條以勝訴方身分獲得律師費——即使該費用條款原本是為有利於原告而起草。

其實務影響重大:起草單方費用條款並預期自己將是唯一受益人的公司,若對方勝訴,可能發現這些條款反成為自身的負債。第1717條使雙方立於較平等的地位,加州法院亦一貫適用該條。

但了解這項規則僅是起點。真正的問題是,在提出第一項動議之前,費用轉嫁如何改變爭議的經濟面向。

我們為何在承接案件前檢視費用轉嫁

當客戶向我們提出新的爭議時,我們最先做的工作之一,就是找出每一項可能適用的費用轉嫁條款——無論是契約中的條款或相關法規中的規定。我們如此處理,是因為費用轉嫁從根本上改變了談判籌碼。

沒有費用轉嫁時,主張有力請求權的原告可能不得不放棄訴訟,或以遠低於其價值的金額和解,因為將案件訴訟至審判的成本很容易超過爭議金額。舉例而言,在 Los Angeles 將一宗 $200,000 的契約爭議進行至審判,視複雜程度、證據開示及專家證人而定,實際律師費可能達 $250,000 至 $350,000 或更高。被告明白這一點,因而可以單純地拖垮原告。但有效的費用轉嫁條款適用時,計算方式將完全改變。被告承擔的風險不再只是 $200,000 的本金,而是本金 加上 原告的律師費,加上 被告自身的抗辯費用。若將雙方費用納入計算,一宗假設的 $200,000 爭議可能帶來 $700,000 或更高的總曝險。這種累積風險往往迫使較可能敗訴的一方更早坐上和解談判桌。

California Supreme Court 在 Santisas v. Goodin, 17 Cal.4th 599 (1998) 一案的判決,是理解契約費用條款與 Civil Code 第1717條如何相互作用的有用指引——包括自願撤訴後契約請求與非契約請求之間的區別。對訴訟當事人的啟示是:不要僅因案件昂貴或對方行為不當,就假定可追回費用。必須存在費用轉嫁的依據。也不要假定單向費用條款只會使條款中指定的一方受益。在加州契約訴訟中,第1717條可能使該救濟具有互惠性。

反 SLAPP 法規:費用轉嫁如何遏止薄弱請求

費用轉嫁不僅是契約概念。法定費用轉嫁同樣可以是強而有力的防禦武器,而加州最有力的例子之一,就是反 SLAPP 法規——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第425.16條。

SLAPP 是「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的縮寫。我們經常看到原告試圖將法律制度武器化,提出誹謗、干預或詐欺請求;但這些請求的核心實質上,是對被告受保護言論或請願活動的偽裝攻擊。反 SLAPP 法規允許被告在案件最初階段、昂貴的證據開示開始前,提出特別剔除動議以排除這些請求。

費用轉嫁的威力就在於此:如被告在反 SLAPP 動議中勝訴,該法規強制規定原告支付被告的律師費。法院沒有裁量權——動議成功時,費用裁定自動作成。依我們的經驗,這項強制費用轉嫁規定會徹底改變原告的行為。當原告明白,針對受保護言論提出薄弱且無法驗證的請求,不僅會被駁回,還會使其必須開支票支付我方客戶的法律抗辯費用時,提起輕率訴訟的意願便會消失。費用轉嫁的威脅,對意在施加訴訟成本而非救濟真正損害的恃強凌弱手段與無實據請求,構成一種結構性的嚇阻。

這是我們在每一宗涉及言論、請願活動或公眾參與的案件一開始,即評估反 SLAPP 是否適用的原因之一。該法規的費用轉嫁機制不僅是一種救濟——更是能從首次提出文件起重塑整個爭議的策略工具。

費用轉嫁適用時的策略考量

若您正進入一項涉及費用的爭議,必須從多個面向調整處理方式。

1. 及早並持續重新評估和解價值

費用轉嫁改變預期價值分析。若勝訴方還可追回大額費用,一項價值 $500,000 的請求未必是一宗 $500,000 的案件。反之,如客戶可能承擔在不利裁決後支付對方費用的下行風險,即使請求在法律上有理由,也可能失去商業吸引力。對高階主管而言,策略問題不只是「這項請求值多少?」而是:將費用曝險、訴訟期間、程序風險、可執行性及勝訴機率納入考量後,這項請求值多少?

2. 確認涵蓋哪些請求

許多爭議同時包含契約及非契約請求:違約、詐欺、過失不實陳述、受託義務、不公平競爭或干預。費用條款的確切文字至關重要。有些條款僅涵蓋「執行」協議的訴訟;另一些條款則涵蓋範圍更廣,包括「因協議而生或與協議相關」的爭議。條款越廣,費用曝險越可能成為整個案件的重要和解籌碼。

3. 評估勝訴方風險,而不僅是責任風險

一方可能在某些事項上勝訴,卻仍須就其是否為費用目的上的「勝訴方」進行爭執。在雙方分別就不同請求勝訴的結果混合案件中,勝訴方分析會高度爭議。這會影響是否追訴邊際請求、過度主張理論、拒絕和解要約,或在已達成核心商業目標後繼續訴訟的決定。

4. 考量支付能力與可收回性

費用轉嫁風險對每一位訴訟當事人的影響並不相同。案件薄弱但資產有限的一方——或實際上無可供強制執行財產的一方——未必會因不利的費用裁定而受到明顯嚇阻,因為實際可收回的能力有限。該方可能採取對資本雄厚的對手而言看似不符經濟理性的訴訟立場。相較之下,提出有力請求的清償能力良好公司,仍須考量小概率的下行風險:如其敗訴,可能不僅須負擔自身律師費,也可能須支付對方可追回的費用。這種不對稱表示費用轉嫁分析必須同時納入法律曝險與實際收回可能性。正確的問題不僅是「誰較可能勝訴?」也是:若判給費用,誰實際上能支付,以及這如何影響今日的和解籌碼?

5. 維持合理性

即使費用可以追回,所請求的金額通常仍必須合理。訴訟策略應考量兩年後法官會如何看待計費紀錄。人力配置過多、動議程序效率不彰、可避免的證據開示爭議,或不成比例的策略,都可能在費用動議中被大幅刪減。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防禦:反對費用的一方應從第一天起建立對方效率不彰、工作重複或不必要工作的紀錄。

對公司的起草意涵

費用轉嫁策略始於訴訟之前。公司應帶著幾個問題檢視其商業協議:協議是否包含律師費條款?該條款範圍狹窄還是廣泛?它僅適用於契約執行,還是適用於因雙方關係而生的所有爭議?它是否涵蓋仲裁、上訴、催收行動及判決後執行?它是否與責任限制條款、補償條款或爭議解決條款相互作用?鑑於公司在未來爭議中可能扮演的角色,該條款更常會幫助公司還是損害公司?

對創辦人及 CEO 而言,律師費條款並非制式條款,而是訴訟經濟條款。對法務長而言,它是一項可遏止薄弱請求、強化有實據請求、增加和解壓力或放大下行風險的工具。在提起、抗辯或和解加州商業爭議之前,應確認費用轉嫁依據,並在案件模型中納入費用、可收回性及下行風險。律師費條款可能是爭議中最重要的經濟條件之一。

Tajima LLP 如何處理費用轉嫁

Tajima LLP 代理加州各地企業、高階主管及組織處理複雜商業爭議。我們在每一項委任開始時評估費用轉嫁條款,因為它們從第一天起便形塑訴訟策略——而非等到費用動議到期時才作為事後考量。無論問題涉及契約費用條款、法定費用轉嫁機制,或反 SLAPP 法規的強制費用裁定,我們都從第一次會談起將該分析納入案件。

如果您正面臨加州商業爭議,並希望了解費用轉嫁如何影響您的立場,請聯絡 Tajima LLP 進行案件評估。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閱讀本篇文章不會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每宗案件皆具其個別性;請就您的具體情況諮詢合格法律顧問。

正面臨加州商業爭議嗎?

費用轉嫁條款可能改變一切。在對方先行評估之前,請聯絡 Tajima LLP 評估您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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